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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 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1/31 9:41:13 作者:齐晋 浏览量:948次

《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
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将同日施行
  本报讯(融媒体记者 晋涛 王春霞)记者从1月28日下午省政府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江苏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规章的制定出台,是省委、省政府推进民生实事的重要制度安排。


  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李少冬介绍,出生缺陷是导致早期流产、死胎、围产儿/婴幼儿死亡和先天残疾的主要原因,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严重影响家庭和社会和谐,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精神和经济负担。《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从法制层面,明确了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在出生缺陷防治中的责任,规范了三级预防措施,健全了监管和保障体系。


  《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明确,出生缺陷要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完善三级预防措施。李少冬介绍,一级预防是在婚前、孕前和孕早期进行健康教育和指导,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二级预防是在孕期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三级预防是对新生儿先天性疾病进行筛查,对出生缺陷进行治疗和康复,减少或者减轻出生缺陷导致残疾的发生。


  我省现有残疾人479万人,占全省人口总数的6.4%,涉及全省五分之一家庭。省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胡乃亮介绍,《江苏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教育、社会福利等机构应当对残疾人和患有致残性疾病人群信息报告县级有关部门,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将有关信息与残联共享。残联根据共享信息,加强对残疾人康复政策和知识宣传,引导有康复意愿的残疾人按照规定接受康复服务,推动残疾人普遍、平等享有相关公共服务。


  《江苏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突出特惠政策,进一步彰显社会温度。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费用予以支付,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资助,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给予救助;政府对0—6周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外,给予全额补助,并逐步推广至7—14周岁残疾儿童;将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扩大至三级、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其他非重度残疾人;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对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给予资金、设施设备、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支持;将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教师和医护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分别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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