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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7月1日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20/6/29 10:27:49 作者:齐晋 浏览量:1078次

《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7月1日正式施行

奖励诚信 惩戒失信

《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条例》,酒驾醉驾、医闹伤医、逃票霸座、骗取社保、学术不端、考试作弊、诋毁英烈等20种严重失信败德行为将纳入失信目录清单,并依法受到惩戒。

失信事件频发,急需信用立法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近年来,高铁“霸座”“老赖”欠债不还、剽窃论文等失信问题不时出现。“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失信已经不是个人道德问题,而是经济活动中增加交易成本、产生交易纠纷、制约市场活力的社会问题。”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马巧生说。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在社会信用的地方立法方面进展还不够快。“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社会信用方面的法律,地方立法缺乏上位法依据。”中央党校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说。

南京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正式提出“制定社会信用条例”,这就标志着南京信用立法正式进入“施工阶段”。

汇聚各方智慧,制定信用法规

《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审议。此后,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带着审议意见,分赴北京、上海、重庆,组织了3场专家论证会。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高校和相关立法实务部门的34名专家,对条例文本展开深入论证。《条例》(草案)提请南京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后,立法工作机构又请全国人大、国家发改委相关专家对条例中的“突破性条款”逐条把关。

汇聚各方智慧,《条例》从价值导向上,全面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总则中将“契约精神”和“诚信文化”这两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要素分别作了专条表述。《条例》集中规范政务诚信、司法公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四大领域。

“根据各方意见,《条例》着力回应社会关切,注重平衡好公权和私利、监管效率和信息安全、社会公益和个体权益保护等方面关系。明确不得以低信用分为由限制自然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避免信用管理泛道德化或者人格分等问题,防止信用档案变成公民道德档案。”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说。

严惩失信败德,优化营商环境

《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共有8章76条,分别为总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信息应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社会信用行业发展、法律责任与附则。

“奖励诚信、惩戒失信”,是信用立法最重要的内容。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研究室主任王利民介绍,《条例》明确,对守信主体的联合激励措施,包括市场主体创新创业过程中,给予经费支持、孵化培育;市场主体申请办理证照过程中,给予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市场主体运营过程中,在电力获得、信贷供给、施工许可等环节给予流程简化、费用减免、时间缩短等待遇,优先给予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支持等政策扶持;日常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更多适用非现场检查方式等。

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条例》也列出多项措施,包括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在政府采购、政府工程招投标等活动中,给予相应限制;在表彰奖励活动中,给予相应限制;在卫生医疗、城市交通、户籍办理等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加分等服务;在申请政府补贴事项中,给予相应限制;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高级交通工具、限制购买不动产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消费等。

王利民说,对轻微偶发的失信行为,《条例》特设“信用惩戒豁免”制度,不仅体现了信用立法的谦抑性原则,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标志与体现。此外,《条例》规定了“失信主动修复权”,鼓励失信人积极向善,引导其改过自新,“修复”其失信记录。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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