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确:隐瞒病情、逃避隔离治疗等认定为失信
发布时间:2020/3/21 8:02:36 作者:齐晋 浏览量:512次
江苏明确
隐瞒病情、逃避隔离治疗等认定为失信
近日,记者从江苏省政府举行深入推进江苏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省发展改革委日前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信用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社会信用管理部门以“保物资”“援企业”“稳经济”为切入点,综合运用联合奖惩、创新信用产品、开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等措施,实施精准有效信用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有力推进疫情防控,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祁彪表示,江苏多地多部门联动施策,疫情防控期间各设区市出台了24个加强信用管理和服务的相关文件,打出疫情防控信用管理的“组合拳”。
实施精准有效信用管理
隐瞒病情、接触史,逃避隔离治疗等认定为失信行为
通知要求重点加强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领域制假售假,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正当竞争以及借疫情发布虚假广告等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归集和报送。
明确加大价格失信惩戒力度,对口罩、温度计、消毒液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中不明码标价、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垄断经营、趁火打劫等失信行为信息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通知也对强化企业复工复产信用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对为按照要求复工复产的,要强化整改,建立重点关注名单制度,实施差别化监管措施。未对返岗返工职工进行健康监测管理、未采取消杀措施保证复工后生产生活环境安全、未按要求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同时,强化疫情防控个人信用管理。通知明确,对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情况,或者有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认定为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惩戒。
加大诚信正向激励力度
对守信主体,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鼓励疫情防控担当作为。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赴湖北参加支援疫情防控医务工作、参加一线疫情防控工作且表现突出、参加疫情防控志愿者服务活动且做出重要贡献、积极捐赠疫情防控物资或资金等行为的个人和集体,纳入守信行为记录;对转产、扩产、采购、运输疫情防控急缺医用物资及重要原材料的,在全产业链复工中取得突出成绩,以及为生活物资保障和市场秩序稳定作出贡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纳入守信行为记录。
加大诚信正向激励力度。充分发挥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表现突出的守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性、行业性、市场性、社会性激励措施。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措施,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在各类评优评先、公共资源分配中予以优先支持和便利措施。
实行包容审慎信用监管
探索轻微失信豁免机制,开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
按通知要求,我省将帮助企业防范失信风险,尽快恢复生产、扩大产能,全省省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力推企业信用修复“便捷通道”,实施中小微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失信行为的豁免政策。
审慎开展失信行为认定。实施宽严相济、一企一策举措,增强对企业信用关爱。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生产订单完不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出现的违约失信行为,相关部门可采取适当延长整改期、暂缓信息报送等措施,引导和帮助企业及时纠正和修复信用缺失,防范信用风险。采取便利措施向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及时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助力企业最大限度减轻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同时,探索轻微失信豁免机制。对企业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而导致的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不纳入失信名单,不实施信用惩戒。对企业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违约、金融债务违约、未及时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失信行为,满足豁免条件的,不纳入失信记录,不实施信用惩戒。
开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全面落实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全程网上办理,进一步规范信用修复工作流程,优化服务,限时办结。目前,13个设区市全面推进信用修复线上办理,实现不见面、高效办。疫情以来至3月15日我省通过“信用中国协同工作平台”共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初审申请2136件,办理复审申请1390件,其中,完成修复1175件。
(来源:光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