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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将实施 将推医疗责任险

发布时间:2017/4/13 12:21:47 作者:齐晋 浏览量:496次

《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将实施 将推医疗责任险

发布时间:2017-04-12 08:18
出现医疗纠纷,患者和医院各有哪些权利,又有什么“禁区”?现在将有明确的规定。记者从江苏省卫生计生委获悉,《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将于今年的7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对如何预防以及处理医疗纠纷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医疗纠纷赔偿,我省也将推行责任保险或风险互助金制度。 患者复印病历,这是权利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尊重和平等对待患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向患者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等情况,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也需取得患者或家属的书面同意书。医务人员应按照规定书写病历并妥善保管;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六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补记时间、补记人。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账单以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查阅、复制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死亡或者无法自主表达意愿的,其近亲属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对同一病历资料,医疗机构一般只对患方提供一次复制服务。 遗体在诊疗场所停放不得超两小时 《条例》同时也指出,患者及其近亲属等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侮辱、诽谤、威胁、追逐、拦截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二)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封堵医疗机构通道;(三)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花圈、焚香烧纸、散发传单、张贴大小字报等;(四)盗窃、抢夺病历资料、档案,损毁医疗器械或者其他医疗设施;(五)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六)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公共场所,或者阻挠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者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医患双方对患者死亡未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四十八小时内由具备资质的尸检机构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七日。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方,告知遗体处置规定,协助患方将遗体移送太平间、殡仪馆。遗体在病房、监护室等诊疗场所停放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在太平间停放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将推医疗责任险或医疗互助金制度 《条例》同时规定,医疗纠纷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医患双方不愿自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医患双方协商、调解不成,或者就和解、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发生争议的,患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患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医疗纠纷发生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涉及到赔偿部分,《条例》指出,各地区应当在征求公立医疗机构意见后,选择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或者医疗风险互助金制度,建立适应本地区实际需要的统一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风险分担制度。 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医疗机构应当与承保机构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具体权利义务,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承保机构支付保险费。 医疗纠纷发生后,需要保险理赔的,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向承保机构提供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承保机构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及时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推行医疗风险互助金制度的,医疗风险互助金由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协会或者其他专业组织管理;医疗风险互助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保障适度、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来源:扬子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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