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私自买手机 家长有权退货
发布时间:2015/7/9 8:25:01 作者:齐晋 浏览量:593次
【江苏科技报】
小学生私自买手机 家长有权退货
●新闻背景
南京市民韩女士的儿子小东今年12周岁,上小学六年级。6月8日下午放学,小东和几个同学身着校服,一起来到了南京市玄武区营苑西村的苏果超市营苑社区店,以999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款三星手机。当时,营业员仅询问小东购买手机是否是家长同意的,得到肯定答复后,便未再劝阻。购买后,小东因为怕家长发现,便将发票、包装盒等一并扔掉了。
直到6月10日,韩女士发现小东在家偷偷使用手机,经过询问才得知小东购买手机一事,便立即带小东前去苏果超市交涉,并以经营者不应向未经家长陪同的未成年人销售手机为由,要求退货;但超市店长和营业员辩称,在销售过程中已经询问了小东购买手机是否经过家长同意,已经尽到相关责任。目前手机已经使用,无法再进行二次销售,如无质量问题,就不应该退货。超市方面给出的处理意见是:以500元一半的价格回购,不支持全款退货。
那么,小学生购买手机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其监护人有权要求超市退货吗?
民事合同需家长追认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 李小娟
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活动,应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方可生效。小东作为年仅12周岁的小学生,在购买手机时,对于手机的配置、性能等知识,无法做到全面了解和衡量,且手机价格较高,超出了一般小学生的购买能力。
因此,小东购买手机应属于超出其年龄、智力范围的行为,即使实际购买行为已经产生,也仅形成了一份效力待定合同,如果其家长(法定代理人)不追认,则合同无效。超市在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韩女士提出解除合同退货退款的要求,应予以满足。
慎重对待未成年人购物
江苏省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处长 邵德冲
就上述纠纷来说,虽然12周岁的小东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购买手机这类商品,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值得商榷。
就目前社会环境下,中小学生使用手机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并且小东购买的手机在千元以内,从这个角度来看,购买手机的行为与小东的年龄似乎并非不相适应。而且,超市在销售时也询问过小东,购买手机是否经过家长同意,得到小东肯定后才允许购买,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监管的责任。
然而,超市营业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如手机等价钱数额较大的商品时,确实也应当持谨慎态度,要对其可能产生的相关后果有所考虑,如果家长对未成年孩子的购买行为不认可,前来要求退货,超市要做到积极应对处理。
商家存过失应承担损失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震
手机不属于学习用品类的商品,也不是小学生的生活必需品,1000元的价格数额较大,与小学生的年龄、智力均不相适应。即便未成年人由于生活学习需要购买手机,也应该由其父母陪同,在征得父母同意的前提下方可购买。
营业员的销售行为属职务行为,相应后果应由超市承担。营业员向该未成年人出售手机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且过错在于超市,家长提出退货理由并无不当。
超市提出因该未成年人已将手机发票、包装丢弃,导致不能进行二次销售造成损失,而导致这一后果的一个重要前提正是因为小东属于未成年人,不能正确认知保存发票及包装的重要性。因此,由此产生的损失理应由超市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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